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及处置管理要求

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级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参与准入申请、采购活动、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等环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商业道德、违反合同承诺等行为。

供应商一旦发生不良行为,将采取取消合格投标人/响应人资格的措施(以下简称“取消资格”),具体如下:

(一)最终决策权为子公司的,取消供应商在该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范围内的合格投标人/响应人资格。

(二)最终决策权为集团公司或两家及以上子公司的,取消供应商在全集团范围内的合格投标人/响应人资格。

依据供应商不良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 取消资格1年:

(一)供应商对其重要注册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做及时更新,在后续项目采购过程中造成影响的;

(二)在招标或非招标采购开标之后,无故放弃投标/报价,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或拒签合同的;

(三)发生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或索取额外费用等不良行为的;

(四)供应商施工、安装、调试、服务等人员到位不及时、服务质量不良的;

(五)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采购文件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的;

(六)因供应商原因造成设备、工程损伤或带来质量隐患的;

(七)不配合基层企业或监理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或对质量问题整改不积极的;

(八)首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九)其他经采购人/咨询公司确认的一般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 取消资格3年:

(一)在采购活动期间以非正常渠道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人员,获取相关信息,串通投标、围标,存在商业贿赂、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破坏公平竞争的;

(二)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交虚假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及其他投标需要提交的资料,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三)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擅自终止合同,或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票据、骗取付款,虚报结算费用或故意拖延结算时间的;

(五)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零部件以次充好,造成性能指标与设计值出现重大偏差和发生质量问题的;

(六)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故意拖延工期,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在质保期内其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影响安全稳定运行的;

(八)评价结果累计2次为“不合格”的;

(九)其他经采购人/咨询公司确认的严重不良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将对供应商采取无限期取消资格:

(一)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安全、环保、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二)给集团公司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采购相关规定的。

四、“取消资格”的审批权限

()集团公司管理的供应商,“取消资格”的处置和解除审批权限为集团公司

(二)子公司管理的供应商,“取消资格”的处置和解除审批权限为子公司;

(三)下属企业管理的供应商,“取消资格”的处置和解除审批权限为其上级子公司,

不良行为供应商整改要求:

(一)供应商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对于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向相关企业或有关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信息和数据,并积极配合相关企业进行质量调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1.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处理或更换,并对同类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2.对于存在批量质量隐患的产品应全部免费召回或积极配合相关企业进行治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返工或修改。

(三)对于延迟交货或延误工期问题,供应商应在与相关企业协商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货或施工、服务;

(四)对于服务、诚信等问题,供应商应制定整改措施,并书面承诺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解除处置

(一)被“取消资格”处置的一般供应商,处置期满后自动解除处置;被“取消资格”处置的优选供应商和战略供应商,处置期满后自动解除处置,按一般供应商管理。

(二)供应商在处置期内,能够积极配合采购人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可对其不良行为处置期提出提前解除申请,经原处置认定机构重新认定通过后,可解除相应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