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对所属企业来宾银海铝、百色银海铝电解铝节能改造项目全过程财务跟踪审计服务机构选聘 竞争性谈判采购
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拟选聘对所属企业来宾银海铝、百色银海铝电解铝节能改造项目全过程财务跟踪审计服务机构,特邀请符合资质要求且有兴趣的单位参与该项目竞争性谈判。
一、项目采购内容
1.项目名称:所属企业来宾银海铝、百色银海铝电解铝节能改造项目全过程财务跟踪审计服务
2.项目简介:本次招标含两个项目:
(1)广西百色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解槽节能改造项目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六塘工业园区,2022年1月项目开工,预计投资额约3亿元;
(2)广西来宾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解槽节能改造项目来宾市迁江镇迁江华侨农场,2022年1月项目开工,预计投资额约8亿元。
3.审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明细内容详见合同):
(1)项目建设前期、建设期间及交竣工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含项目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费用支付的合规性,手续完善性;
(2)项目采购工作的合理性;采购费用支付合规性;
(3)项目合同执行情况;项目财务费用归集的准确性;项目进度和计划的匹配情况;项目进度款支付审核;
(4)项目建设内容的完整性,是否完成规划建设内容、招标文件建设内容;
(5)项目变更签证的合理性,费用结算的准确性;
(6)项目运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7)施工期内每个月出具一次跟踪审计情况简报,项目完成后出具竣工财务结算审计报告。
4.项目范围:来宾银海铝、百色银海铝电解槽节能改造项目全过程财务跟踪审计
5.工期/服务期/交货期:百色银海铝2022年2月-10月、来宾银海铝2022年2月-2023年2月(具体由项目实施进度决定)
6.项目实施地点:广西百色、来宾迁江
二、响应单位资格要求
1.报价单。
2. 响应人须为国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成立5年以上,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执业许可证书。
3. 响应人应具有的资质或业绩要求:
(1)响应人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且执业五年以上(需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2)响应人派出的本项目负责人近两年内有为大型国企主导相关审计项目业绩。
(3)响应人派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相关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项目情况简介。
4. 响应人近3年内无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有关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处罚或不良执业记录,需提供承诺函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5. 响应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需提供承诺函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响应文件要求
如贵所有意参选,请在2022年2月23日前在线上提供响应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事务所简介、服务方案、拟投入的具体团队人员资历及类似工程财务跟踪审计相关业绩情况(线上提供电子版)等。
四、采购文件获取
1.注册:有意向参加该项目的单位,须在广西投资集团电子采购平台(www.gigeps.com)(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用户注册,经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
2.采购文件购买下载:在电子采购平台购买下载采购文件。
3. 购买下载时间:2022年2月16日8:00时至2022年2月23日24时。
4.CA办理事宜:
CA数字证书为响应人参与竞价的必备身份证明,用于响应文件的签章、递交。在递交响应文件前,须在【系统管理】→【绑定CA】完成CA的绑定。首次办理CA的投标人须按照【帮助中心】→【操作指南】“CA办理指引(投标人/供应商)”进行办理。在申请办理CA证书时如有疑问,请致电咨询,电话:010-89170159。
因未办理CA证书导致响应文件递交不成功的,采购人不做解释,其后果由响应人自行承担。
注:已办理完成CA证书但未及时获取CA密钥的响应人有且只有一次申请办理临时密钥的机会,响应人可通过广西投资集团电子采购平台申请临时密钥用于递交响应文件,临时密钥有效期为7个日历天。
5. 采购文件澄清:在电子采购平台提出或获取采购文件的澄清及答复。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及开启
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3日24时,递交地点为电子采购平台。
2. 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采购平台将予以拒收。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我司拟通过线下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聘本项目中介机构,线上开标后,我司从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机构里面选择价格最优的4家进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会议的具体时间待定,待选定参加会议的4家机构后,我司将逐一电话通知。
(二)请选定进入竞争性谈判的4家事务所将签字盖章响应文件、资质证明文件等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密封后,按我司通知的时间到指定的地址参加竞争性谈判会议,届时现场提交上述纸质材料。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飞云路6号GIG国际金融资本
中心17-18楼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771-5713235
平台客服电话:0771-5897168
八、帮助
如需帮助,请登录电子采购平台网站首页“帮助中心”查看。
签章位置(章)
附件:
专项审计业务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飞云路6号GIG国际金融资本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受托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鉴于甲方拟对其所属企业来宾银海铝、百色银海铝电解铝节能改造项目开展财务跟踪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具体业务的有关审计、会计准则、规程,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电解铝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财务跟踪审计的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约定:
一、审计目的、对象和范围
1.1 审计目的:通过跟踪审计,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现状,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和风险,为广西来宾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提供合理依据。
1.2审计对象和范围:(1)广西百色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解槽节能改造项目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六塘工业园区,2022年1月项目开工,预计投资额约3亿元;(2)广西来宾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解槽节能改造项目来宾市迁江镇迁江华侨农场,2022年1月项目开工,预计投资额约8亿元。
1.3审计的具体情况:从本项目立项至项目竣工的全部经济活动情况。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其他单位与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列为审计范围。具体包括:项目建设规划、实施,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3.1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审查
1.3.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查
主要是审查各类款项、投资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法性情况,有无乱列费用、挤占工程成本、费用挂账、随意分摊费用问题,是否存在随意发放奖金、违规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是否存在高消费、违规购置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
1)核实是否存在账外资金情况。
2)审查各项资产是否为其实际拥有,账实是否相符,有无不良资产、账外或虚列资产,会计报表反映是否恰当;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
3)审查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形成过程是否合规,有无呆、坏账和问题资金;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1.3.3项目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及待摊投资等各项投资情况审查
1)结合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审计,是否按照工程进度结算付款,有无被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者外借使用等问题。
2)审查各项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审查其真实性、合规性;是否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建安工程、设备投资以外的其他费用按受益对象为原则分摊。
3)审查其它投资的列支情况。审计其它投资列账是否有依据、手续是否齐全,入账金额是否准确等。
1.3.4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审查
1)建设项目有概算调整的其调整的手续如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申报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2)检查有无计划外建设、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情况,实际购置的设备是否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清单相符, 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概算外投资情况;
3)检查各项待摊投资支出中是否有与建设无关的内容,是否存在超标准、超概算情形;
4)核实工程造价及工程实际投资完成额,并与经批复的概算分项对比,对概算超支或节约的原因作分项分析。
1.3.5竣工决算阶段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1)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审计。
①审核决算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完整,账表是否相符,表内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②编报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原因分析是否符合实际。其内容和引用数据的是否准确。
③审核报表中有关概算数和计划数是否与批准的概算数和计划数相一致,审查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2)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铺底资金、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3)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及尾工工程的真实性;
1.4审计成果:施工期内每月出具一次跟踪审计情况简报,项目完成出具竣工财务结算审计报告。
二、审计工作要求
2.1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具体审计业务有关准则的规定进行,由专业审计人员在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并由乙方出具并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
2.2在本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需要甲方配合提供执行本项目专项审计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清单,甲方在收到乙方文件、资料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或协调被审计对象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有关信息,乙方根据提供材料的内容制定审计的工作方案,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开展有关工作。如因客观条件限制甲方未能及时提供部分有关文件、资料,可以后续进行补充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弥补且对出具审计报告无重大影响的,乙方也可以先行开展相关工作。
2.3 在甲方充分配合的基础上,乙方应保证组织足够的审计力量按照甲方的进度安排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并提交审计意见的初步内容。经双方沟通及由甲方确认后,乙方出具并提交符合具体审计业务准则的正式专项审计报告。
2.4 双方一致约定,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获取委托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除因客观情形无法提供)后 个工作日内(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出具报告期限)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甲方提出意见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书纸质文本一式 份及电子文本1份。
2.5 乙方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所获取的与审计有关的一切材料应制作工作底稿,并在审计结束后随同书面报告一并提交给甲方,并保证报告中所述内容与其所附材料相一致。
2.6 双方关于专项审计工作要求的其他约定: 。
三、审计服务费用及付款时间安排
3.1本项目专项审计服务费用(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及税金分别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和人民币(大写) (? 元 )。
付款时间安排如下:双方签订合同之日,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0%预付款,2022年6月 30日前支付20%进度款,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20%进度款,乙方提交完整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经甲方上级部门审核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40%审计费。
3.2 乙方向甲方提交经甲方确认的最终审计报告(正式纸质文本一式 5 份和电子文本1份)和等额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甲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审计服务费用。甲方向乙方付款之前,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提供等额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付或拒付服务费用。
3.3上述审计服务费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评审费、差旅费、服务配合费、管理费、利润、风险、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为完成本工作所包含的一切费用,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编制期间约定时间内各种市场风险因素,除本合同约定情况及双方书面同意变更外不予调增。
3.4 如本合同项下的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审计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审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审计的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双方就服务费用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5乙方收款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6甲方纳税信息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纳税识别号:
公司地址:
电话:
3.7 双方对费用的其他约定: 。
四、审计报告的使用
4.1 本合同项下的审计报告由甲方用于推进本项目的合法使用,但因履行本合同出现争议或者推进本项目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甲方有权将审计报告作为证据提交,乙方对此予以同意并配合出具有关书面说明。
4.2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要求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项下审计报告,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要进行合理使用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处理。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1 甲方有权及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及使用乙方提供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约定的有关文件。
5.1.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5.1.3 如乙方委派的审计专业人员不符合相关的资质条件或者不具备履职能力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
5.1.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应的工作成果,甲方支付截止该阶段应付的费用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处理。
5.1.5 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时向乙方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权属资料、财务会计等文件资料、有关信息,并保证上述该等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协调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甲方公司内部人员和其他单位相关人员。甲方不得无故延迟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有关信息,否则乙方提交工作成果的周期相应顺延。
5.1.6甲方应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审计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5.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2.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审计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5.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审计专业人员的履职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工作条件和便利,提供用作审计工作目的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有关信息。
5.2.3 乙方应指派专业胜任的审计人员处理甲方委托事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具体业务的有关审计、会计准则、规程,保证所发表专业审计意见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出具并提交审计报告及约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5.2.4乙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现甲方和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及时向甲方进行反映、沟通。
5.2.5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及其他基于诚信义务而产生的合同义务。
5.2.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
5.2.7乙方保证所提交给甲方之数据、资料及任何信息无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5.2.8甲方除基于推进本项目的目的使用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成果文件外,如涉及甲方因本项目引发诉讼或仲裁需要使用上述成果文件作为证据提交的,乙方对此应无条件同意并配合出具有关书面说明。
六、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
6.1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审计工作服务而形成的审计报告、分析数据、意见、结论等有关成果文件,其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甲方基于本合同约定使用、对外提供审计报告等有关成果文件时,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成果文件的有关内容。
6.2 保密信息范围: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意一方取得的合同他方提供的所有商业信息和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权属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审计报告、分析数据、意见、结论、补充说明、解释、建议等文件和材料在内的各项内容均为保密信息,除非任何一方以书面明确不属于保密信息。
6.3 双方获得的保密信息仅限于履行本合同之用途。未经本合同他方书面同意,任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第三方获得全部或者部分信息内容,但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或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要求向第三方披露的除外,且披露方应在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允许披露的范围内尽可能在披露前及时书面告知协议他方,使协议他方有机会对此进行抗辩、限制或保护,同时披露方应当只披露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最大限度减少披露内容,并尽力争取由此披露的保密信息得到适当的保密处理,从而避免、减少因披露该信息而造成的损失。
6.4 双方均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情况严格保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及/或当事人的管理人员及/或一般雇员及/或一方为完成本合同而临时聘请的人员违反本合同,都应由该方对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即为违约行为。如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外,还需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及其他合理损失。
7.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提交经甲方确认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约定的成果文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提交(提交文件不符合要求视为未提交)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审计服务费用金额每日万分之 一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的服务费用中扣除。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提交经甲方确认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约定的成果文件逾期10日及以上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需在5日内返还从甲方获得的全部资料并不得留存复印件。乙方除向甲方赔付前述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
7.3 如非因乙方原因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甲方应按照未支付服务费用每日万分之 一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审计服务费的20%。
7.4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都应由违约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一切措施消除由此引起的任何不利影响,同时向对方支付本合同审计服务费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就差额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该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
九、通知与送达
9.1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或公司决策、经营有关的其他通知和要求等,均用书面形式送达。书面形式送达,包括以当面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以当面递交的即时送达;以传真方式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
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的,则在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届满3日的当日视为送达。
9.2双方通讯地址如下:
9.2.1甲方: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飞云路6号GIG国际金融资本中心17楼
邮政编码:
收件人:张平
联系电话:18260986652
电子邮箱:1106745515@qq.com
9.2.2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9.3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本9.2条通讯地址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未按照本条规定进行通知的,其他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该方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进行送达后即视为已经送达该方,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
十、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的签订、效力、变更、解释及履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至本合同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
11.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3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合同的任意条款如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1.5本合同签订后,发现未尽事宜或者发生重大情况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的,或者履行审计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审计基准日或者审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因本合同履行完毕终结、任意条款无效或者合同解除的,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知识产权、保密、送达和清理结算条款仍然有效。
11.7本合同一式 肆 份,合同双方各执 贰 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1.8本合同由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宁市良庆区 】签署。
11.9特别约定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 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与 公司就 项目签订的《专项审计业务服务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