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发表日期:2026-01-23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负面行为

具体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不符合要求参与投标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

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5.以他人名义投标(如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6.澄清、说明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以书面形式但是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7.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四十条

8.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9.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二十三条

10.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行贿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低于成本价竞标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弄虚作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20号令)第五十八条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20号令)第五十八条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20号令)第五十八条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20号令)第五十八条

5.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20号令)第五十八条

串通投标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2.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3.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4.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6.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7.投标人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视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1.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合同

1.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者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2.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中标人未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违法分包、转包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2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3.分包人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十一

投诉不规范

1.未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按规定提出异议直接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未提出异议或异议答复日期未满、超出投诉有效期等不按规定的格式、程序和要求进行投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修订)》第七条

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

4.已查明的事实不接受,反复投诉、多处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修订)》第八条

备注:投标人如有违反《负面清单》情形的,按照《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视具体情节予以否决投标、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禁止投标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