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0.5-3.5×2800mm拉弯矫生产线采购项目第一次澄清通知

发表日期:2021-04-13   

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0.5-3.5×2800mm拉弯矫生产线采购项目

次澄清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受招标人委托就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0.5-3.5×2800mm拉弯矫生产线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476-20421G230006)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本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澄清回复

1.对于投标人供货范围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如果投标人负责该部分货物的进口清关等相关事宜,是否可以对该部分货物也用人民币报现场交货价,而不违反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12.2的要求?

答复:可以,但需要在报价表中备注清楚设备进口国别及品牌。

2.如果贵公司同意上述问题,对于投标人进口的该部分货物的交货期计算和评标,是否仍然按照其CIF交货期来认定?

答复:该部分交货期按照关境外货物CIF交货期来计算和评标。

3.关于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13.3第4条的合同业绩要求:

a)投标人能否使用与投标人直接或间接属于同一集团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的业绩?

答复:请投标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后自行决定。

b)投标人能否使用母公司(或控股股东)的业绩?

答复:请投标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后自行决定。

c)对于母公司(或控股股东)从第三方购买相关专利的情况,投标人能否使用由母公司产生的业绩作为投标业绩?

答复:请投标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后自行决定。

 

d)对于母公司(或控股股东)从第三方购买相关专利的情况,投标人能否使用原第三方的业绩作为投标业绩?

答复:请投标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后自行决定。

e)投标人能否使用母公司(或控股股东)并购的第三方公司在并购前产生的业绩?

答复:请投标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后自行决定。

f)投标人能否使用含有拉弯矫直工艺段的铝及铝合金处理线的业绩?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15项第1条规定,“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保证金”;另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18.1规定“投标保证金(保函正本或汇款底单复印件)”于开标时提交。请澄清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保证金。”

5.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15项第4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即“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120天”;另《商务关键条款表》中15.3条,“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不少于180日”。请澄清银行保函有效期的要求。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不少于180日。”

6.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表1-1 合同设备分交表中要求的“卖方进口”设备,请问对其原产地国别/地区有无具体要求?

答复:不限制进口区域。

7.请澄清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表1-1 合同设备分交表中22.11的“清洗系统(含水系统)”是属于买方还是卖方供货范围?

答复:属于卖方供货范围。

8.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2.2.4 合同设备平面布置图要求

注明设备中心线距柱列距离。请提供标注柱列位置的车间平面图。

答复:买方不提供标注柱列位置的车间平面图,因此也不需要卖方注明设备中心距柱列距离。 

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原招标文件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的中1.1.2 机械设备分交表B—卖方/Buyer修改B-买方/ Buyer”。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投标人按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广西投资集团咨询有限公司

             2021413